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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付中涛二审判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15:01 深圳晚报

  长春林肯车“拖人致死案”维持原判

  肇事者付中涛二审判死

  据新华社长春电(王钰李亚彪)4月5日上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吉林省长春市林肯车肇事案二审作出宣判。受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以故
意杀人罪,判处上诉人付中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窝藏罪判处付中涛的女友王硕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2005年2月1日,付中涛驾驶一辆套牌的白色林肯轿车,在长春市亚泰大街将9岁女孩肖金萍撞倒,并将其卷入车下。付中涛在明知被害人被卷入车下,并看见旁观群众举手示意停车的情况下,没采取紧急措施停车,反而加速行驶,拖带被害人行驶出2000多米距离时,被害人掉在路面上当场死亡。

  随后,付中涛在驾车逃跑途中,将此事告诉女友王硕,王硕在得知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仍多次与付中涛联系,并陪伴其逃往吉林省公主岭市、四平市。在此过程中,王硕资助付中涛人民币2000多元,帮助其购买火车票。2月4日,警方在沈阳市一家网吧内将付中涛抓获。

  3月3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付中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窝藏罪判处付中涛的女友王硕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付中涛赔偿被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4.8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付中涛不服,提出上诉。付中涛及其辩护人提出一系列上诉理由:付中涛没有杀人动机、被害人应是被撞倒后头部着地而死亡、原审判决量刑不当、被害人家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原审判决以城镇居民生活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不当等。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付中涛故意杀人、王硕窝藏犯罪的事实,已在开庭审理中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在本院审理中,付中涛及辩护人、王硕未提供新的证据。经法庭审查,证据确实、充分。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赔偿数额有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作者:王钰李亚彪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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