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假日加班三倍以上补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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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15:04 深圳晚报 | ||||||||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5月1日实施 法定假日加班三倍以上补休 厦门消息据福建日报报道,如果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劳动者不应承担后果,并且照样能领工资或停工津贴;对于“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劳动者,可以选择拿加班
目前《劳动法》只是规定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对是否可以安排补休并没有作规定。有关人士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侵犯劳动者的休息权,同时也无法满足当前劳动者需求的多样性。于是,条例规定,对于法定休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3倍。 《条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造成劳动者无法履行劳动义务的,劳动者不应承担后果,并且照样领取相应的工资或津贴。逾期不支付,企业将被责令向劳动者加付相当于所欠工资50%以上、一倍以下的赔偿金。(蓝旭) 作者:蓝旭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