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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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15:29 新华网 | ||||||||
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04月06日电 4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正式实施,这对解决我省日益严重的固体废物污染问题,促进我省环境保护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记者在省环保局了解到,新的防治法增添了许多新的内容,我省将在结合今年环保工作会议精神基础上,依据新的防治法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生态工业、调整产业结构。新法
对于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垃圾问题,新法对违反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定明确处罚标准。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改正,处罚200元以下罚款。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环卫主管部门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处置的,将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改正,处罚1万元—10万元罚款。 针对向江河乱扔垃圾,造成严重水污染现象的,新的防治法明确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河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作者:秉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