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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无权收房贷违约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18:41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据新华社北京4月5日电针对个别商业银行向提前还房贷者收取“违约金”,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专家5日表示,如果借款合同中没有另行约定,银行无权收取“提前还贷利息”或所谓“违约金”。

  单方声明、告示等无效

  这位专家说,按揭购房,消费者与银行之间构成的是借款合同,按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因此,如果借款合同中没有另行约定,银行无权收取“提前还贷利息”或所谓“违约金”,以单方声明、告示等形式公布的应属无效。

  不收“违约金”已成惯例

  原借款合同中,如果有关于提前还贷收取相应费用的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而目前,国内购房按揭借款基本上都是不收提前还贷的利息和“违约金”的,这点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商业惯例。

  今后,对于提前还款是否收取利息或者违约金的问题,也要按照《合同法》、《消法》、《银行法》等规定,由各银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各商业银行也不能通过“价格联盟”的形式统一制定条款而限制竞争。

  “违约金”缺乏法律支持

  本次利率调整所引发的提前还贷现象,据分析可能还会继续。个别商业银行所采取的收取提前还贷利息或“违约金”的做法,从法律的角度讲缺乏合同条款方面的法律支持,从金融管理和竞争的大环境讲,反映了我国商业银行对于风险的预测意识和能力不足,当市场变化后,出现寄希望于单方面强行变更、解释合同以解决问题的被动局面。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信贷消费的范围还会增大,比例也可能会有大幅度提高。这次房贷市场利率变化产生的影响,实际上是给商业银行的经营服务提了一个醒。这位专家同时说,有报道称四大国有银行已表态不收提前还贷的利息或“违约金”,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这些银行对前述规定的理解和遵守。

  提前返还房贷不算违约

  针对借款人提前偿还房贷是否应支付违约金的争论,记者5日走访了首都部分法律界人士。他们认为,市场行为从法律层面说是一种合同行为。在目前银企借贷关系不良、呆账坏账增加、信用信誉不佳的大背景下,提前还贷在客观上降低了银行的信贷风险,也有利于培养人们的信用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而不应该视为违约行为。希望银行业通过对该事件的处理向人们昭示:与经济成长相伴随的契约文明正在向我们走近。

  法学硕士、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律师郭耀黎:从现实情况看,目前一般的借贷合同均未对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应支付违约金作出专门约定。我国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根据该规定,借款人可以选择提前偿还借款,且应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向银行缴纳较少的银行利息。

  北京纵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王惠:提前还贷在法律上是对合同的提前履行。尽管我国法律原则上赋予债权人在提前履行的问题上有拒绝受领权,但我国《合同法》第208条的规定,实际上体现了我国法律鼓励借款人提前还款的立法政策。由此,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是为法律所允许的。银行在接受了当事人提前还贷后收取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据新华社北京4月5日电(来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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