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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视角:“两审”变“三审”提高司法公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19:02 金羊网-羊城晚报

  刘武俊《民事诉讼法》修订已列入本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其中“审级制度”的改革颇受瞩目。据《羊城晚报》4月4日报道,“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与完善”课题组主持人、现行《民事诉讼法》起草人、中国诉讼法学会名誉会长江伟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很可能由两审终审改为三审终审。江伟教授主持的专家建议稿将作为全国人大正式立法草案的重要参考蓝本。

  客观地讲,现行的二审终审制具有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使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摆脱审理具体案件的工作负担,集中精力搞好审判业务的指导监督等“多快好省”的优点。但二审终审制也具有明显的缺陷,已经难以适应当代社会纠纷对诉讼制度的现实要求。

  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终审后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得越来越多,有的案件经过多次申诉、再审,仍在寻求救济的渠道。“终审不终”的现象在全国各法院屡见不鲜。二审终审制度正在受到申诉、再审、抗诉、审判监督的冲击和侵蚀,尤其是作为终审程序的民事上诉程序的基本功能没有有效实现。三审制度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提出的,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所谓三审终审制是指民事案件要经过基层法院的审理、中级法院的审理和高级法院的审理,才能够终审。疑难民事案件和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由中级法院一审、高级法院二审、最高法院终审。一般情况下,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不直接受理一审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意味着民事案件的终审权在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而不是在中级法院。

  诉讼的公正价值往往要求尽可能的多审级,而诉讼的效率价值则要求尽可能的少审级。充分体现诉讼公正原则,往往会有悖于诉讼效率原则,而充分体现诉讼效率原则,又往往导致对诉讼公正原则的忽略。改革审级制度,就是要解决好公正和效率的矛盾,应当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找到公正和效率两者之间的最佳平衡点,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诉讼制度的价值目标。

  从表面上看,三审终审制因多一级审级而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支出更多的诉讼成本,可能会对审判效率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只要严格按照三审终审制的模式运作,就可以大大减少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将很少启动,将一般的错案纠正工作都已经纳入三审程序。因而,从总体上讲,在三审终审制下,法院的审判工作效率反而将会得到提高。实行三审终审制还有利于解决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作者单位:司法部研究室)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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