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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印发相关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高校招生划定十一条责任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20:16 新民晚报

  本报讯 北京消息:教育部制定了高等学校招生的11条责任区,违反者将被追究相应责任。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人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说,属于集体决策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追究有关领导或负责人的责任;属于招生考试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者的责任;
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扩大本部门、本地区或本校招生规模的,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用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的,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的,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在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及其家长的礼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都将被追究相应责任。

  通知称,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招生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对本部门、本地区、本学校招生工作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责任的,以及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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