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对失足少年签发出首张社会服务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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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6日20:16 新华网 | ||||||||
新华网广州4月6日电(记者彭勇)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6日对犯有抢劫罪的未成年被告人叶某发出了社会服务令,要求叶某到广州市一公益服务点进行无偿社会服务30小时,并根据他的态度和表现来决定是否减轻判罚。据悉,向未成年犯罪被告人签发社会服务令在广东省尚属首次。 据介绍,这是广州市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教育挽救失足少年而推出的系列制度
如果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而悔过表现又较好,则法院可作出定罪免刑的处理,被告人将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其上学、参军都将不受影响。如果未成年被告人表现恶劣,法院将不予考虑减轻判罚,但也不会加重判罚。另外,社会服务令也不折抵刑罚。 据悉,目前上海等城市针对未成年被告人也在推行社会服务令制度。(完)(责任编辑:康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