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首发社会服务令 一少年被判公益服务30小时(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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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0:20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同时实施八项行为监管严禁14种不良行为 本报讯记者梁克毅、通讯员穗法宣报道:17岁的广州中学生叶某因犯抢劫罪面临刑事处罚,但法庭给了他一个宝贵的悔过机会:暂缓三个月宣判,同时发出一份监管令和社会服务令,要求他在三个月的考验期内,由法定代理人实施监管、严禁八项14种不良行为,还必须参加30个小时的公益服务。据悉,这是到目前为止广东省第一份生效的监管令和社会服务令。 学生抢劫手机,法院暂缓判决 此案昨天在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完毕并当庭作出上述决定。法院审理查明,今年1月27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叶某伙同两名女同案人(均另案处理)窜至人民中路与惠福西路交界处,由叶某在旁策应,两同案人拦截途经该处的女中学生郭某、刘某,勒令两人交出财物,在掠走郭某手袋中的一部价值1959元的手机后,还抢走刘某一元钱。两同案人随即将赃物交给叶某,叶逃离现场时,被保安人员当场抓获并缴获全部赃物,保安立即将其扭送公安机关。法院认为,被告叶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其犯罪时未满18岁,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为了让叶某完成学业,法庭决定对此案暂缓三个月判决。 同时,法庭向叶某的法定代理人发出监管令,要求其代理人在三个月的考验期内对叶某实施八项行为监管,包括不得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不得打架斗殴、吸毒、偷窃、赌博以及不得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14种具体行为。 此外,越秀区法院还向叶某发出了广东省首例社会服务令:为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失足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进一步考察犯罪后的悔改态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法院决定被告人叶某到广州市越秀区某街道工疗站进行无偿的公益性质社会服务30小时。 教育大于惩罚,异于谢霆锋服务令 据指导本案办理的广州中院法官赵俊解释,广州目前所试行的社会服务令制度与英美法系中的社会服务令制度有所区别。2002年,香港艺人谢霆锋被判的“社会服务令”,在当地法律体系中是一种“替刑”制度,即以一定期限的社会服务来折抵刑期,以补偿他们对社会的损害。而广州目前试行的“社会服务令”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特定的判决考察方式,教育意义远大于惩罚,有利于失足少年改造人生观、价值观。 另据介绍,工疗站主要负责辖区内精神康复者和智障人士的管理和康复工作。通过法院知道叶某是中专在读学生后,工疗站计划让他给工疗站的学员“讲课”,比如教他们一些电脑操作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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