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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破产应补公积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0:23 新晚报

  北京消息建设部昨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意见》指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
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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