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领导须下井带班作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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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1:31 新京报 | ||||||||
下井考核与奖励挂钩,安全监管总局将对此做重点监察 新华社北京4月6日电(记者刘铮)记者6日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安监总局已发文要求,认真执行煤矿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制度,并将其作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一项重点监察内容。
安监总局有关负责人说,为转变领导干部作风,强化安全管理,各地要保证煤矿领导干部能够深入井下,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 安监总局转发了《山西省煤炭企业领导干部深入井下的管理规定》,规定要求,集团公司正职领导深入井下不得低于3次/月;分管生产、安全、机电、技术等方面的副职领导不得低于4次/月。领导干部下井考核结果要与安全奖励挂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