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种情形可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2:15 新闻晨报 | ||||||||
据新华社北京4月6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6日公布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自即日起施行。新规定扩大了司法救助的范围,明确当事人符合下列14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追索赡养、扶养、抚育费、抚恤金的; 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交通、医疗、工伤、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伤人,请求赔偿的; 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新规定简化了司法救助审批程序,对当事人请求缓交诉讼费的,由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报审判庭长审批即可。减交或免交的审批程序也相应简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