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出台新规定14种情形可获司法救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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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2:48 燕赵都市报 | ||||||||
据新华社电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打得起官司”,最高人民法院6日公布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自即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院2000年7月公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进行修订。新规定扩大了司法救助的范围,明确当事人符合下列14种情形之一的,可
新规定简化了司法救助审批程序,对当事人请求缓交诉讼费的,由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报审判庭庭长审批即可。减交或免交的审批程序也相应简化。 新规定强调,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