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破产须补缴住房公积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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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3:10 重庆晨报 | ||||||||
据中新社6日电中国建设部6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意见》指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意见》同时还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该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