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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冤案谁该反省?(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3:55 山西新闻网
11年冤案谁该反省?(组图)
  荆门市委书记就佘祥林冤案致歉

  据《荆门日报》报道,日前,湖北省委书记俞正声已就佘祥林冤案作出相关批示,荆门市政法委对此案的纠错追责进行督办,并每日向湖北省政法委汇报情况。4月2日至4日,荆门市委书记袁良宽到沙洋县和京山县调研,专门看望佘祥林的父亲,并表达歉意。

  袁良宽在看望佘祥林父亲之后要求,新官要理旧事,要坚持有错必纠的方针,一定要处理好这起冤案,严肃查处政法系统涉案干部的失职行为,并依据有关政策法律进行国家赔偿,使蒙冤者不再受屈,努力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

  据悉,按照法律程序,佘祥林案将在下周开庭。

  3月28日,对于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佘祥林的家人来说,是一个异常特殊的日子。曾被政法部门认定11年前被丈夫佘祥林杀害的张在玉突然归来了,成了当地一大轰动新闻。这也表明佘祥林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案件成为错案。
11年冤案谁该反省?(组图)
佘祥林向记者展示他的断指
11年冤案谁该反省?(组图)
被捕前的佘祥林曾是派出所治安巡逻员

  【错案发生】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其亲属怀疑张在玉被佘祥林杀害。同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过辨认尸体后,张家人一口咬定死者就是张在玉,佘家人始终没有看到死者的真容,他们问派出所凭什么认定时,警察的回答是:这个不由你说了算,政府肯定没有错。就这样,佘祥林被刑事拘留。这一年,佘祥林28岁,张在玉31岁,他们的女儿才6岁。

  佘祥林曾两次被宣告“死刑”,后因证据不足逃过鬼门关。后被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峰回路转】

  11年后,2005年的3月28日,“被杀”的张在玉突然回到了家乡。原来1994年,张在玉因怀疑丈夫有外遇,和丈夫的关系一直十分紧张,经常发生争吵打闹,自己的精神一度濒于崩溃。后来自己索性离家出走,一路乞讨流浪到了山东,在山东治好了病,并在那儿与别人结婚生子。这次是带着山东“丈夫”和孩子回家的。

  4月1日,入狱11年之久的佘祥林在法警的搀扶下,步履蹒跚地迈出了湖北省京山县沙洋监狱的大门。随后,在临时法庭上,京山县人民法院法警宣读了撤销京山县人民法院下达的(1998)京刑初字第046号判决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下达的终审裁定。

  至此,“杀妻”案当事人佘祥林,在妻子张在玉突然“复活”的第四天,终于改变了罪犯的身份,被准许取保候审。【各方反应】

  出狱后的佘祥林情绪非常不稳定,一和他说话便会激动,涨得满脸通红。身体有两处明显隐患:一是视力急剧下降,时常出现重影;二是双腿至今仍没有完全恢复知觉。

  佘祥林表示将提出国家赔偿,并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当年制造他冤案的人员的责任,让他们受到应有的惩罚。

  张在玉表示对佘祥林及其家人感到深深的愧疚。这十多年的牢狱之灾,婆婆去世,女儿过早辍学,他们受的折磨太多了,太大了。

  湖北省高院前日通过当地媒体称,该院已紧急召开审判委员会,总结此案涉及的问题和教训,举一反三,严把死刑复核的事实、证据、定罪、量刑关。

  京山县人民法院也拿出了积极的姿态。据佘锁林(佘祥林的哥哥)介绍,法院金(音)院长前日亲自赶到他们家中道歉,并咨询佘家人对案件处理的意见。

  另悉,京山县法院将于近日依程序重审该案,京山县公安局也决定对无名女尸一案进行重新侦查。

  京山县公安局金政委说,佘祥林蒙冤11年,按照《国家赔偿法》理应得到相应的赔偿,他表示,佘祥林在这11年里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但目前的《国家赔偿法》里对精神赔偿并不支持,对此,有关方面也会考虑佘祥林及其家属的其他合理要求,一切都将以合法且最快的程序进行。【探究错案】

  当年辩护律师何大林透露:此案有四大疑点。

  疑点1:作案手法四版本

  何大林说,当年他在翻阅该案的案卷材料时,很多疑点令他难以释怀。“比如,案卷当中关于佘祥林作案手法的口供有4种:一是预谋杀妻,另娶新欢;二是与本村某人合谋杀妻;三是老婆出走,不慎摔死,然后佘将妻子尸体沉塘;四是没有杀妻。”

  疑点2:作案工具无描述

  何大林介绍说:“佘祥林在口供中说作案工具中有木棍,但案卷材料中没有关于木棍的任何描述,也没有提到其来源等。而且,对于佘祥林口供中承认的作案石头,也没有详细的材料能够反映其形状、是否与无名女尸的伤口相吻合等等,只有说无名女尸被沉塘的石头,但这并不能说明这沉塘的石头就是作案的石头。事实上,案卷材料当中虽然有关于绳索的描述,但也只是说用来捆绑无名女尸的,也不是说这根绳索就是作案的绳索。”

  疑点3:杀妻动机难成立

  “从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来看,他们采纳的作案方法,应该是预谋杀妻,另娶新欢。而且,从当时的起诉书来看,对于佘祥林杀妻有这样的动机:佘祥林与某女青年关系暧昧,使得佘祥林与妻子不和,导致妻子精神失常。并且,佘祥林想娶女青年为妻,便预谋杀妻。”何大林说。

  “但所有的案卷材料都不能使得这种推测成立。”何大林说,“因为对于张在玉精神失常,根本没有医学证明或诊断书等材料。

  更为重要的是,在案卷材料当中,女青年的询问表明‘我与佘祥林不是恋爱关系’、‘我们的关系虽然是非常好,但没有要在一起的想法’、‘原来我不懂事,后来大了就自己与佘祥林断绝了来往’。这就表明,佘祥林预谋杀妻,另娶新欢的动机不能成立。”

  疑点4:作案路线存可疑

  何还告诉记者,当年公诉机关提供的佘祥林作案路线图也存在可疑之处:在这个路线图中,佘祥林杀妻的全程有几公里的路,中间有山,有水塘,还有松树林,而当时的时间是凌晨,黑灯瞎火的,佘还推着自行车。这个杀妻过程总觉得困难甚多,让人不能相信。【专家说法】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诉讼法学会副会长陈卫东称,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程序存在的弊端和司法机关违反程序办案是造成此次冤案的主要原因。

  陈卫东分析称:“依照刑事诉讼法,可能判处无期或死刑的一审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中级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但在此案中当地司法部门违反了“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1997年12月15日,荆门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该案又移交京山县检察院起诉,最后案件又被起诉至基层法院———京山县法院。荆门市检察院并没有说明为什么要“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退一步讲,即便是这一判断成立,案件也应由荆门中院审理,没有移交基层法院的道理。

  陈卫东判断,佘祥林案交由基层法院审理的另一个考虑可能是:佘如上诉,荆门中院(发回重审前的一审法院)即可终审判决,不会再出现高级法院二审的局面。佘上诉的结果可想而知,果不其然,后来,佘的上诉被驳回。(来源:山西新闻网三晋都市报网络编辑:张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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