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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明确胎盘归产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3:58 重庆晚报

  据新闻晨报今日消息 产妇分娩后,其胎盘应归谁所有?昨天,卫生部已明确表示,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卫生部是在近日批复山东省卫生厅有关青岛市卫生局《关于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如何处理胎盘问题的请示》时,作出明确表示的。批复说,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
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据悉,在上世纪80年代初,卫生部曾发文规定,产妇胎盘由生物制品研究部门统一到医院收取、处理。然而近年来也有个别产妇或家属提出异议,要将胎盘收回。由于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要求把胎盘带回家没有统一做法。

  卫生部要求,各地卫生部门要与法规处、医政处等有关部门协调好,严格依照卫生部的规定,向每一位产妇告知胎盘的所有权,以尊重产妇或家属的合理选择。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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