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种情形可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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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6:22 山西晚报 | ||||||||
据新华社电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打得起官司”,最高人民法院6日公布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自即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院2000年7月公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进行修订。新规定扩大了司法救助的范围,明确当事人符合以下14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⑴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⑵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⑶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⑷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⑸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⑹交通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伤人,请求赔偿的; ⑺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伤,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⑻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⑼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⑽因自然灾害等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的; ⑾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⑿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⒀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⒁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新规定简化了司法救助审批程序,对当事人请求缓交诉讼费的,由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报审判庭庭长审批即可。 新规定强调,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金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