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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种情形诉讼费可缓减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6:47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为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打得起官司”,最高人民法院6日公布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自即日起施行。

  新规定扩大了司法救助的范围,明确当事人符合下列14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追索
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伤人,请求赔偿的;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伤,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政策解读

  三大修改体现便民利民

  据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介绍,司法救助新规定除了明显扩大司法救助的范围外,还在其他三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一是加大了司法救助力度,明确规定缓交诉讼费用的对象。考虑到凡是符合申请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均为经济上确有困难的,需要司法的特别保护,不能因为交不起诉讼费影响他们行使诉讼权利,新增加了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缓交诉讼费的范围。

  二是进一步完善和简化了司法救助的审批程序。

  三是相对明确了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和标准的部门。根据民政部的建议,将原规定中“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修改为“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此外,按照新规定,是否确有困难不再由当事人举证。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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