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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胎盘应归产妇所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6:47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产妇分娩后,其胎盘应归产妇所有。记者昨天从国家卫生部获悉,卫生部已经明确表示,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卫生部是在近日批复山东省卫生厅有关青岛市卫生局《关于产妇分娩后医疗机构如何处理胎盘问题的请示》时,作出明确表示的。批复说,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
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据新闻晨报朱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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