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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女独处4小时 不得越过春熙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6:5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新婚姻法颁布以来成都首起探视权纠纷案成功调解

  张超(化名)与廖红(化名)结婚8年,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但廖红始终拒绝张超探视女儿越越。张超向法院求助,要求还其探视权。昨日上午,青羊区法院对新婚姻法颁布以来成都首起探视权纠纷案进行了调解。张超获得了与女儿独处4小时的权利,但条件是不准越过春熙路范围。

  父亲:想女儿想得泪湿衣枕

  昨日上午9时,两位当事人来到法庭。昔日恩爱的夫妻已恍若陌路人,除一番唇枪舌剑外,再没有往日的情谊。据张超介绍,他与廖红于去年11月协议离婚后,按离婚协议,越越由廖红抚养,张超每月付500元抚养费。然而,5个月来,他与越越竟从未蒙面过。

  张超说,随时间流逝,他对女儿的思念与日俱增。入睡前,总会拿女儿照片放在手上,一遍又一遍地仔细端详,一觉醒来总会泪湿衣

  枕。为了见越越一面,他曾多次找过廖红协商,但都被她拒绝。张超认为,自己尽到了抚养义务,就必然有探视女儿的权力。因此,他请求法院,让他每周六与女儿单独相处8小时。

  母亲:即便探视我也要在场

  听完张超的陈述,一行热泪当即从廖红眼眶中滚落下来。廖红哽咽着说:“人心都是肉长的,我是不愿让孩子心灵受伤害而已!”她称之所以不让越越与张超见面,是因她曾倾心支持过张超的事业,可当他获得成功后竟抛下了她们母女。她说,越越已成了她一生中唯一的寄托,为了越越幼小的心灵不再受伤害,她得对越越一切行为负责。因此,即使让越越与张超见面,每次也得由她全时作陪,她拒绝让女儿与张超单独相处。

  调解:单独相处不得越过春熙路

  法庭上,双方各执己见,互不让步,让从事庭审工作多年的法官王润明也深感为难。如果由法院强制执行,这样不但对越越身心健康不利,还不利于张超以后探视女儿,必须让双方诚心协议而定。在王法官一番耐心劝说下,当事双方最终都作出让步,决定每周六上午9:30,廖红负责将越越带至人民公园门口,3人一道在人民公园内玩耍,中午一起吃午饭,接下来由张超与越越单独相处4小时,而单独相处的地点必须在人民公园附近一带,不得越过春熙路范围。青法研记者王仁刚摄影报道

  资料链接

  2003年6月上旬,江西南丰一对夫妻离婚,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孩子归女方彭美华抚养,男方艾建军每月付给小孩抚养费100元直至成年。因艾建军的父亲艾龙生无节制地看望孙子,彭美华一纸诉状将艾龙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艾龙生今后不再去探望孩子,并赔礼道歉。法院审理认为:艾龙生受儿子委托探视孙子是“越俎代庖”,没有法律依据。判决艾龙生今后未经彭美华许可,不得擅自探视原告孙子。

  今年3月10日,全国首例家庭孩子探视权案在南京下关区法院审结,法院判决原告孩子的母亲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两周探望女儿一次,探望时间为第二周的最后一个公休日,时间上午9时到下午6点。

  关键词:探视权

  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父亲或母亲)享有的按照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从民法理论上讲,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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