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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违法罚轻点吧(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7:25 华商网-华商报
行人违法罚轻点吧(图)
参会代表相互交流对《办法》的认识和建议

  本报记者 苗波 摄

  核心提示

  《办法》规定

  1、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涉及众多部门

  2、工程施工没时限

  3、交通事故伤员先救治后结算

  4、行人交通违法处罚20元

  5、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只多扣一月驾照

  讨论建议

  1、职责不清,应建立专人领导负责制

  2、应避开车流高峰

  3、救治费用应由保险公司先垫付

  4、行人和非机动车辆处罚调至5-10元

  5、营运车辆牵系人命,应重罚

  昨日下午,由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等部门起草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拿出来让社会各界人士共同讨论,交通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等成为讨论的焦点问题。

  相关部门职责需明晰

  《办法》第二章中对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做了明确划分,其中涉及到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行政管理等众多部门。

  长安大学教授张晓辉认为:“此章节可操作性并不强,牵涉的部门太多、太笼统,各部门职责不清晰,监管重叠。对此,希望把政府以及相关龙头部门的责任加强,建立专人领导负责制。在职能部门的内部,针对工作人员不作为情况,如何处分也应加在《办法》中。”

  西安市人大车管干部魏前民认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中有‘检查纠正城建道路施工中无序施工对交通秩序的影响’这一条,而作为城建道路的上级管理部门监督城建难显公正,应该由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纠正意见,由其指导落实。”

  道路施工应规定时限

  在道路的通行条件方面,省委保卫处车管干部侯奎武说:“《办法》中没有规定城建道路工程施工的时限,从而致使有些部门故意拖延工期。建议在《办法》中加上有关时限规定,并对违反时限的相关单位实施处罚,以保证道路尽早恢复畅通。另外,针对有些车流量大的路段施工,尽量避开白天的车流高峰,在非高峰期加紧施工。同时在《办法》中,没有把农民在公路上碾晒粮草等问题罗列进去,而因此类问题引发的事故却不胜枚举,建议在《办法》中增加。”

  事故处理应积极配合

  “在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上应严格程序,增加可操作性。现在《办法》中并没有规定交警在多长时间内必须出警,不出警该如何处罚?”西北大学教授刘丹冰说,“应该规定交管部门的出警时间,并对各大队辖区做最明晰的划分,同时针对辖区交叉地带,更应该明确责任。哪怕不是自己所辖路段区域,也应该积极配合并通知辖区管理部门,从而促使交通事故及时处理和认定。”

  西安市交管部门一线民警孙永宁、高涛等代表认为:“《办法》对交通事故中的伤员做出‘先救治后结算’的规定,尽管体现了人性化的一面,但实际操作中却会给医院方面带来很大的麻烦。应该学习外地经验,事故发生后,对当事人的救治费用应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对不提前垫付的保险公司应做出强制性规定。同时,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事故赔偿认定应该区分开,以给执法者和群众带来更大方便。”

  西安市人大车管干部王海安认为:“《办法》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的事故中有一条规定,‘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道路或路段上发生的事故中,机动车方无违法行为的,按照最低比例(即20%)承担赔偿责任。’既然事故不是因为机动车方造成的,就不应该由机动车方承担20%的赔偿责任,这显然对机动车方不公平。”

  违法罚款要结合实际

  在交通违法处罚方面,参与讨论的代表认为更应该结合本省实际,对处罚额度做相应下调,毕竟罚款不是目的。长安大学教授张晓辉提议:“把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及乘车人的处罚从20元调整至10元或5元,这才与本省经济发展实际相吻合,对此类交通违法还是应提倡以批评教育为主。”

  西安市人大车管干部魏前民认为:“《办法》对酒后驾驶营运车辆比非营运车辆的处罚只多扣一个月驾驶证,应该更重一些,因为营运车辆牵系着更多人的生命,不能把乘客的生命当成玩笑。重罚才可能加强警示作用,另外对于驾驶非营运车辆者的罚款额度有些偏高,建议下调。”

  历时100多分钟的讨论中,参会代表对《办法》中涉及的各方面问题进行了探讨,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郑仲表示,他们将针对与会代表和群众的提议,对道路安全责任、道路通行条件、交通事故处理,以及交通违法处罚等热点问题,结合本省实际,进行缩减、修改和完善,更具体化、更人性化,突出人本思想,让大家更有安全感。据了解,修改后的《办法》将在5月份上报省人大会议讨论。本报记者 田永丽 实习记者 刘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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