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时评:试药不知情与生命之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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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7:58 新桂网 | ||||||||
几年前,有医生告诉浙江妇女沈新连,她可以免费吃韩国来的人参,她高兴地以为是“政府关心农村老人”,却不知道自己这是在为别人做药物试验。2004年2月,沈新连患尿毒症去世。她的儿子叶沈明怀疑母亲的死和试药有关,将有关单位告上了法庭(见本报25、26版报道)。 沈新连之死与试药是否有关,这是个科学性极强的问题,笔者自不敢置喙。但是,有
知情权为什么就这么重要? 给试药人以知情权,是对个人自主性的尊重。自主处置有一个前提,即公民对事情的性质及其利害有一个清晰的认知,要不然,就没法认定其作出的是基于个人意愿的判断。就拿沈新连试药来说,由于缺乏必要的知情权,她认为这是政府关心农村老人的福利行为,那么,她所谓的“同意”就不是出于理性的判断。 给试药人知情权,也是市场原则决定了的。激励企业投入新药研发及生产的,是巨大的利润。取得收益是要付出成本和承担风险的,成本包括研发投入,也应包括找人试药付出的成本(能够一分钱不花还让人觉得赚了多大便宜,的确很难想像),其风险既包括试验不成功导致血本无归,也包括试药人出现不测进行赔偿。 给试药人知情权,还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社会的进步发展告诉人们,既然企业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就必须考虑对社会责任的承担,负责任还是企业形象的树立,对长远发展有利。一个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需要考虑如何能减轻对公民利益的损害,诱人试药显然是对社会责任的背离。 在试药这样事关生死的问题上采取瞒和骗,看起来是对知情权的轻视,实质上却是对生死的放任和对生命的漠视。面对这样的大问题,我们必须追问,是谁剥夺了沈新连等试药人的知情权?表面看来,是合作项目的双方,但具体实施这一项目的是当地的卫生院,作为农村保健网络的末梢,卫生院又是以政府的面目出现的。假政府之名,让试药人完全失去戒心,这是其一。其二,涉及500多人的试验项目,在卫生部都找不到备案,却没有谁过问,相关部门失察,又让这一试验顺利地走完全程。其三,我国有关于试药的规范,比如要求签知情同意书、要求有伦理委员会的监督等,但是,规范如果不执行,难道就没有什么惩罚措施?如果是这样,那只能是一个有缺陷的规范,其保障试药人权益的目的也就很难落到实处。 山东 王东仁 新桂网 作者:王东仁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