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检察院调查显示反家庭暴力须破法律盲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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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8:14 大众网 | ||||||||
本报济南4月6日讯(记者彭东 实习生程昊)今天,在省妇联与省人大共同举行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颁布实施一周年座谈会上,省检察院公布的2003年以来青岛、潍坊和临沂三市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调查显示,虽然我省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整体上已呈现下降趋势,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仍相对滞后,给司法行政机关介入带来了困难。 从2003年至今年3月,青岛、潍坊和临沂三市检察机关共批捕家庭暴力犯罪嫌疑人2
据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少华介绍,《刑诉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均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不告不理,而《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等虽然对家庭暴力犯罪有所提及,但规定得较为原则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当前,家庭暴力呈现出越来越隐蔽的新特点,大多数受害人特别是女性受害人,受“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影响或为了孩子,往往采取忍耐态度,这就造成对没有达到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和调解组织难以介入处理。 由于法律上存在盲区等原因,社会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控制比较薄弱,造成了一些受害人选择“以暴治暴”。调查显示,三市检察机关2001年到2003年批捕的案件中,因为家庭暴力引发的女性犯罪案件就有74起,其中38起是因为女性长期被虐待无法忍受而犯罪的。 与会的各界人士提出,应进一步加强调研,推动尽快出台《家庭暴力防治法》,尽早突破在反家庭暴力中的盲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