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规定商品房售后服务须公示违者将给予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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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8:14 大众网 | ||||||||
本报淄博4月6日讯(通讯员董振霞 记者王恒)面对买了房子后找不到售后服务的情况,日前淄博市建委出台新措施,要求该市所有房地产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时,必须在售楼处设立“售后服务公示牌”,否则将被列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给予相应处罚。 新措施要求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设立专门的售后服务机构,凡正在出售的商品房必须在售楼处设立售后服务公示牌,售后已入住的商品房必须在小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公
因不设售后服务机构或不挂“公示牌”而遭到市民投诉的企业,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对其公开曝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