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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将向产妇告知胎盘所有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8:20 新华网

  产妇分娩后,其胎盘应归产妇所有。记者昨天从国家卫生部获悉,卫生部已经明确表示,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昨天向记者明确表示,将与法规处、医政处等有关部门协调,严格依照卫生部的规定,向每一位产妇告知胎盘的所有权,以尊重产妇或家属的合理选择。

  卫生部是在近日批复山东省卫生厅就如何处理胎盘的请示时作出明确表示的。批复说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获悉卫生部此批复后,记者随即采访了上海市卫生局妇幼与基层卫生处负责人。据介绍,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卫生部曾发文规定,产妇胎盘由生物制品研究部门统一到医院收取、处理,本市一直是遵照该文件执行的。然而近年来也有个别产妇或家属提出异议,要将胎盘收回。由于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对个别要求把胎盘带回家的,本市的做法是:先由医院告知胎盘可能会引发传染病等不利因素的前提下,再由产妇提出申请,并承诺承担可能引起的不利因素责任,然后医院把胎盘交给产妇或家属。

  记者昨天在国际妇幼保健院、第一妇婴保健院采访了9位刚分娩不久的女士,她们中有不少人表示不在意胎盘去向。一位女士称,孩子出生后,胎盘对自己一点用处也没有,所以任由医院进行处置。反倒是如果医院把胎盘交回给她自己处理的话,她还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记者朱国荣)(责任编辑:王南)(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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