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私会当事人 调离岗位再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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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8:34 南方日报 | ||||||||
广东高院十条禁令确保司法公正 法官私会当事人 调离岗位再处理 本报讯(记者/贺信通讯员/杜晓辉)从下月1日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部门人员在办案中如有私自会见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在法律规定情形之外向
据了解,广东高院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把法官队伍的党风廉政建设摆上重要位置。该院根据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纪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审判、执行部门人员违法违纪先行调离审判、执行岗位的规定》,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进行有效“隔离”。省高院表示,“十条禁令”面向社会公布后,法院欢迎社会各界的监督,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官队伍的廉洁自律。 按照广东高院出台的《规定》,这10种情形分别是: 1.除法律规定的情形以外,为自己承办案件的当事人介绍、推荐代理人、辩护人、中介机构的; 2.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不依法自行回避的; 3.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请客送礼的; 4.非工作原因为本院受理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联系或介绍案件承办人及合议庭成员的; 5.在明知的情况下接受自己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及索取、接受其财物的; 6.向自己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钱,或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品供个人使用,或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费用的; 7.利用审判权、执行权为自己或亲属谋取私利的; 8.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的; 9.为谋取私利或为照顾人情、关系,故意拖延办案而造成超审限的; 10.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内容,或者其他审判秘密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