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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肯案主犯被执行死刑 其父母不要儿子骨灰(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8:58 东北新闻网
  丁红波陶铮记者徐岩志强刘丹 /报道本报讯 4月 6日上午8时42分,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罪犯付中涛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场,被依法执行死刑,死刑采取注射方式进行。

  2005年 2月 1日 13时30分许,被告人付中涛无证驾驶套用号牌的黑R-32168号白色林肯轿车回九台市。当车沿长春市宽城区兴业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长春开关厂附近时,付中涛所驾车辆撞到由东向西横过兴业街的行人肖金萍(女,身高1.3米,1996年1月 26日出生)腰部,并将肖金萍卷入车下。

  当看到旁观群众举手示意车下有人并呼喊其停车时,付中涛非但没有停车,反而加速驾车拖带肖金萍行驶2300余米,肖金萍当场死亡。付中涛驾车逃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肖金萍系头部受到巨大钝性外力作用致开放性颅骨骨折,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基于以上事实,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付中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曾是付中涛辩护律师的李云东对记者说,他心情很沉重。他说,付中涛因一念之差走到了生命的尽头,足以告诫人们:千万别违法。

  肖家:担心拿不到赔偿
林肯案主犯被执行死刑其父母不要儿子骨灰(图)
付中涛被宣判死刑后,他的家人哭作一团(本报资料图片)

  终审判决付中涛死刑后,记者采访了肖金萍和付中涛的家属。肖金萍的三大娘高咏梅告诉记者,他们一家人现在想知道怎么才能彻底解决此事。法院终审判决付中涛死刑,可以说是对家人的一个安慰,但民事赔偿方面仍有问题。律师说现在他们起诉不了林肯车车主,付中涛死了,他们可能拿不到赔偿。

  付家:父母不要儿子骨灰

  付中涛的母亲哭着告诉记者,她已经知道付中涛4月6日执行死刑一事。至于民事赔偿一事,她认为已经与付家没有任何关系了,而且肖家也没有向他们要过钱。付中涛的母亲还说,家里接到通知,4月6日下午两点钟,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去领付中涛的骨灰,但是她和付中涛的父亲决定不要儿子的骨灰了。

  轰动一时的林肯车肇事案终于尘埃落定。一场交通事故最终让肇事者被判处死刑,不能不发人深省———付中涛案深度思考

  关键词“如果”

  3次免死机会付中涛都放弃了

  未完 请看

  ( 城市晚报) [编辑: 孙鹏]1

  吉林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继业介绍说,“林肯车”案中,付中涛放弃了三次免死的机会:如果撞伤肖金萍后停下,根据交通肇事责任认定结果,司机付中涛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使没能挽救肖金萍的生命,付中涛也属于过失犯罪,可以判缓刑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将肖金萍拖出两公里后,能悔悟进行抢救,然后到公安机关自首,在量刑上仍不能判处死刑;如果事隔几天后,付中涛能幡然悔悟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在量刑上,仍可视情节轻重适当减轻刑罚。然而付中涛最终还是走上了不归路。

  关键词“判决”

  法学教授:判决是公正的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韧夫对付中涛一案一直非常关注。4月6日,他在接受采访时说,付中涛一案有3点特殊性,一是事件本身的特殊性,该事件中名车出现,死者是一个年仅9岁的小女孩,自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二是,社会的普遍关注要求法律的特殊关注,要求法律认真对待此案。三是,在法定程序内,法院按法定程序做出了及时的判决。

  李韧夫教授认为,在人民法院对待死刑案件非常谨慎、限制死刑的当前,法院按法定程序对付中涛做出死刑的终审判决,由此可见,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终审判决的这一结果,对付中涛一案的事实做出了法律评价,对死者家属在法律上也给予了答复。该案的最终结果,告诫人们要严格遵守法律,提高社会成员道德意识。

  关键词“赔偿”

  律师:新赔偿标准体现对生命的尊重未完 请看( 城市晚报) [编辑: 孙鹏]

  2

  刘继业律师说,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前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按10年赔,现在增加到20年。并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举例来说,一个60岁以下的城镇人车祸死亡,如车方负全责,按原来的赔偿标准,以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7000多元计算,全额也不过8万元左右。而现在赔偿增加到 20年,以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8000多元计算,再加上丧葬费补偿也由原来的 1500元提高到了5000元,因此全额获赔可达18万元左右。新法规充分体现了对人生命的尊重。

  关键词“震惊”

  司机:撞伤不如撞死?

  记者查阅了很多交通肇事的案件,发现交通肇事案有许多相似之处,肇事司机或者逃窜,或者故意返回来再反复碾轧受害者,以致其迅速死亡。一个有10年驾龄的老司机无意间说的一句话更是令人震惊:“我们行内流传着这样一句话‘要是肇事,撞伤不如撞死,把人撞残废比撞死还要多赔钱。’那么,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让司机们会有这样的‘行话’?”

  长春市交警支队宽城交警大队事故科科长刘跃春介绍说,按 2004年5月1日以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死亡补偿费”规定: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救助受伤者,尤其是重伤者后,长期的医药、护理、生活费用等可能是一个天文数字。于是,出现了一些将伤者碾死的肇事司机。

  关键词“法规”强制实行第三者责任险

  刘继业律师介绍说,国家有关交通法规最近已经明文规定:今后,每个车主必须为自己的机动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而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第三者也将得到更有保证的赔偿。按照刚刚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强制实行第三者责任险有利于伤者索赔,希望国家尽快出台具体明确的条款和实施措施。

  关键词“观点”行业管理有问题

  长春市一大型驾校校办的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原来是公安部门统一培训驾驶员。1997年前后,驾校市场开放,但是行业管理没有相应跟上,而且培训的标准也没跟上,致使现在驾校市场比较混乱,导致一些驾驶员缺乏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淡薄。通过付中涛一案看到行业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付中涛一案,很可能会成为该校今后教育学员的案例。(城市晚报)[编辑: 孙鹏]

  3(来源: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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