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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夫案”疾呼“制暴”立法 判决更趋人性化(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8:59 东北新闻网
  2004年9月8日,遭受丈夫18年虐待的包钢祁连山水泥厂职工刘颖,在丈夫当街殴打她时将其用刀捅死。

  事发后,刘颖工作单位、社区居民及亲人180多人先后多次联名向包头市政法机关和包头市妇联等有关部门反映刘颖长期受虐情况,强烈要求司法部门刘颖量刑时从轻。

  2005年2月3日,包头市昆都仑区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颖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

  目前,刘颖又回到了原工作单位,领导和同事们给予了她理解和关爱。她把所有的精力都投入到了工作中。刘颖和母亲、儿子一起平静地生活着。

  这起案件引起社会各界关注,从刘颖长期忍受丈夫暴虐到出刀杀人,引发人们的思考。

  反家庭暴力的责任意识亟待加强

  3月6日,记者见到了刘颖69岁的母亲闻淑侠,这位头发斑白的慈祥老人,见到记者还未说话,眼泪就流了出来。整个采访中,她总是在不间断地重复一句话“没想到她还能回来。”
“杀夫案”疾呼“制暴”立法判决更趋人性化(组图)
被判缓刑后回到家中的刘颖终和母亲幸福地生活在一起。

  闻淑侠告诉记者,刘颖案发后,老人天天寝食难安,一想起女儿的不幸遭遇,就暗自落泪。她没有任何办法帮助女儿洗脱杀人罪行。没想到,2005年2月6日,也就是腊月二十八,女儿回家来了。她说:“我一点都不知道刘颖被判缓刑了。那天上午10点多钟,刘颖单位的同事打电话告诉我,刘颖一会就回家了。我以为自己听错了。杀人偿命啊!女儿真能回来?我坐立不安。当刘颖单位的同事和律师把她送回来时,我抱住女儿痛哭。被长期不幸的婚姻折磨得麻木的女儿也流下了眼泪。”

  闻淑侠谈到,女儿长期遭受丈夫的虐待,曾无数次跑回娘家避难,曾多次找过单位,也去派出所报过案,但都无济于事。始终忍受着丈夫的残暴。她说:“当女儿打电话告诉我把她丈夫杀了,我就什么都明白了。女儿的生命也搭上了。”

  闻淑侠说:“旧社会有多少妇女不堪忍受丈夫的虐待而自杀,或者默默忍受直到被折磨致死。新社会也有不少妇女还在遭受丈夫的虐待,我女儿就是一个最突出的例子。”

  包头市妇联维权部法律顾问李瑞芳对记者说:“有许多人都认为,妇联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事实上,很多事情妇联也只能是出面调解,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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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华网) [编辑: 孙鹏]1

  李瑞芳介绍,事发后,有180多人来妇联反映情况,希望妇联能够出面,减轻对刘颖的处罚。妇联根据刘颖长期被虐的事实,依靠法律援助为刘颖聘请了律师,并且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为刘颖做家庭暴力致伤鉴定。妇联所做的这一切都是从维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权益出发。

  李瑞芳说:“刘颖的婆婆多次到妇联反映自己儿子虐待儿媳妇的事实。老人还说,自己年岁已大,刘颖一旦入狱,孩子由谁管。当时,妇联考虑到刘颖这种特殊的家庭情况和她被虐时间长、被虐手段残忍等具体情况,查阅了近几年包头市有关家庭暴力案件的相关资料,了解到类似这种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杀人致死的案件,最少也要判7年徒刑。为此,市妇联从始至终都在为刘颖这个案子与有关部门协调。”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目前,很多妇女自我保护意识还不够,全社会共同反对家庭暴力的责任意识亟待加强。

  判决更客观更趋于人性化

  刘颖的辩护律师包头市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龚磊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刘颖杀夫案是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中,量刑较轻的一个案例。开庭前,龚磊与助手会见了被告人刘颖,阅读了案卷材料,认真研究了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对刘颖杀夫案有了比较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在此基础上,龚磊为刘颖案件辩护时,提出了6个观点:

  一是起诉书指控刘颖犯故意杀人罪,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更恰当。公安机关调取刘颖的口供反映出其并没有杀人的故意,而仅有伤害的故意,从刘颖实施犯罪的过程及犯罪后的施救行为,可以看出。确定故意的心态应当充分考虑到犯罪分子的供述和实施犯罪的前因后果。

  二是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行为是本案发生的直接诱因。被害人于景森与刘颖系夫妻关系,两人自1987年10月结婚以来,于景森经常在酒后暴露出他的偏激、暴虐和变态的本性。于景森每天喝酒,每喝必醉,酒后不是与人打架就是回家虐待殴打刘颖、孩子和老人,甚至将邻居及刘颖的同事也当成其施虐的对象。家中的锤子、擀面杖、炉钩、板凳、刘颖和孩子的身体和心灵都造成了深深的伤害。事发前一天晚上,于景森酒后又暴打了刘颖,刘颖逃跑后在第二天于景森的无数次电话骚扰下,无奈答应其见面,结果又被其当街殴打。刘颖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拿出刀向于景森刺去。未完请看(新华网) [编辑: 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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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刘颖作案后有自首情节,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刘颖用刀将被害人刺倒后,意识到了严重性,在现场立即拨打了110报警电话,随后回家又给母亲打电话告诉了此事,然后安顿好孩子,又主动回到现场向现场的公安人员投案自首,如实交代了自己用刀捅于景森的全部经过。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是刘颖作案后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治于景森,有主动施救行为。结合刘颖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法院裁定量刑时应该充分加以考虑。

  五是刘颖在于景森施暴的情况下被迫对其侵害行为进行反击,具有防卫情节。当天刘颖与于景森见面后,即被酒醉的于景森搂住脖子殴打,并且是在大街上拖曳着边走边打,刘颖为了防止自己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但因其防卫行为明显过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是从社会意义上讲,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处以较轻的刑事处罚。这起案件是因为刘颖不堪忍受长期的家庭暴力侵害而引发的,与普通的伤害或杀人案件有着本质的区别。资料显示:刘颖的这一犯罪举动被称为“受虐妇女综合症”,即受虐妇女长期受暴后,强化了内心的无助感,变得逆来顺受,直到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超过了个体的承受能力,她们在害怕再次遭受暴力的极度恐惧中,有可能把施暴者杀死。这种行为是长期受暴妇女在死亡威胁面前的合理反应。于景森经常对刘颖施暴已对其子女造成了严重危害,孩子经常目睹母亲受暴的过程而在心理上造成严重创伤,现在孩子的父亲被杀死,母亲又身陷囹圄,未成年的孩子将无法面对今后的生活。
“杀夫案”疾呼“制暴”立法判决更趋人性化(组图)
恢复了正常生活的刘颖对未来充满了信心。

  让反家庭暴力步入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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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华网) [编辑: 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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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颖案的主审法官包头市昆都仑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龚晓莲告诉记者,这起案件是她从1998年到刑事审判庭工作以来审理的第一起家庭暴力伤害致死案。刘颖的丈夫是一个有酗酒恶习,并且酒后就有暴虐倾向的人。其每天都喝酒,酒后就会无缘无故的残害刘颖。一次,刘颖正在家里做饭,喝过酒的于景森回家后没有任何理由,就将刘颖刚刚做好的一锅面汤倒到了她的脖子上。每次酒后,无论白天还是晚上,于景森都要和刘颖发生性关系,稍不如愿就是一顿暴打。家里做饭用的炊具、劳动工具都变成了于景森残害刘颖的工具,她遍体是愈合后的伤疤。

  龚晓莲对记者说:“尽管如此,公安机关在对刘颖丈夫死伤鉴定时,鉴定出其身上有刀伤十几处,如果按照刘颖所说当时只是想吓吓于景森的话,那么捅一刀后,就应该立即停止伤害行为,但是她没有,而且还连捅数刀,这已经完全属于故意杀人,按照法律应判10年以上15年以下徒刑。但是,综合刘颖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因素,她当时又是再次被殴打,出于防卫过当义愤杀人。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解释中,‘情节较轻’,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防卫过当杀人的、基于义愤杀人的;因受被害人长期迫害而杀人的等等。刘颖正属于这种情况。”

  内蒙古科技大学政法系副教授张志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象刘颖这样遭受野蛮家庭暴力案件应该越来越少,但是,有关资料表明家庭暴力却呈上升趋势。近年来,家庭暴力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并且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是,毕竟没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条文来约束家庭里的施暴行为。当刘颖一次又一次被殴打、无处藏身的时候,如果社会中有这样一个机构,可以在妇女被虐后收留她,给她以关怀和法律指导,帮助妇女如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像刘颖这样的悲剧就不会发生。

  有关专家指出,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把防治家庭暴力纳入法制化轨道,应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基本方向。面对家庭暴力的日趋严重和公开化,仅仅用道德规范去修补、用社会舆论去约束、用思想政治工作去教化已经很难奏效。在所有的保障中司法保障是一种终极保障,相对于行政保障,司法保障才是刚性的。

  他们认为,一是家庭暴力预防机制亟待规范,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执法主体及责任亟待明确,制止家庭暴力中存在的推诿扯皮、处理不力问题亟待解决,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生命权、生存权、自由权、健康权和人格尊严亟待维护。二是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应包括,对施暴者的制裁,对受害人的保护和救助措施,相关机构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定程序等具体内容,特别应明确执法主体为公安机关。(新华网)[编辑: 孙鹏]

  4(来源: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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