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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消费者可索讨精神损害赔偿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09:0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记者龙巨澜方大丰)湖南省拟修改实施七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日前公布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中,对消费者索赔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赔偿额为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规定。据了解,4月12日,湖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将就《条例》的修改举行立法听证会。

  湖南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于1997年6月颁布实施以来,消费市场发生了很大
变化,而现有的《条例》难以适应消费者维权的需要。比如上门推销、客运经营(包括城市出租车)、医疗机构诊疗、旅游、教育、电子商务、互联网上网服务、商品房销售、房屋装饰装修、美容美发、整容整形等方面的消费争议,都因无法可依得不到及时解决。

  值得关注的是,湖南省此次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把精神损害赔偿也写进了草案。

  《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第六十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消费者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应当根据情节和损害后果给予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侮辱、诽谤消费者的;(二)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其携带的物品的;(三)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四)殴打消费者的;(五)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致使其受到精神损害的。”

  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蒋笑非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现有《条例》都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现实社会中,侮辱、诽谤、殴打、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消费者的问题时有发生,致使消费者精神受到损害。

  他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并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名誉侵权、人身侵害追究法律责任的有关条款,新《条例》草案作出这样的规定,无疑将极大地促进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1:

  因不堪下流短信骚扰,闫女士将邻居齐先生告上法庭,索取精神赔偿3000元。朝阳法院酒仙桥法庭一审判决齐先生赔偿闫女士1000元,这是去年北京市首次对此类性骚扰案件判决精神赔偿。

  闫女士称,齐先生频频给她发送内容下流的短信。对此,齐先生认为这只是开玩笑。

  法院认为,齐先生发送淫秽性和威胁性的手机短信行为构成了性骚扰。

  案例2:

  安徽巢湖市的何秀英老人因一次胆囊切除手术,竟落了个8级伤残。2001年,法院一审判令医院赔付她68075.6元,其中精神赔偿金2万元,并继续承担她后续治疗费用。

  1999年6月11日,何秀英在巢湖市中医院被诊断出慢性胆囊炎、胆囊结石,次日行胆囊切除手术。术后15天,刀口突然出现通漏,不时有黄色液体外流;21天后,刀口又开始大量渗液,形成瘘道。术后1年,该院又给她做了肠修补术,但病情改观不大。

  经南京、合肥等地的大医院检查,确诊是术后空肠———腹壁切口瘘,肝部脓肿。何秀英遂申请医疗事故鉴定,2001年6月25日,巢湖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认定为3级乙等技术事故。

  同年7月11日,何秀英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8月6日,法医对何秀英进行了伤残评定,结果为8级。巢湖市中级法院随后进行了审理,认为医务人员工作疏忽、业务不精,是造成何秀英胆总管断裂的主要原因,并于12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巢湖市中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和何秀英肝脓疡的后续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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