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民工打官司可减免诉讼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10:41 海峡都市报

  最高人民法院6日公布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即法院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的规定,对该院2000年7月公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进行修订,扩大了司法救助的范围。新规定自即日起施行。

  解读救助范围明显扩大

  司法救助新规定对原规定所列救助范围做了明显的调整与扩大。有关负责人对新规定中的几处重点调整作了说明。

  近几年各地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比较突出,尤其是因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买断工龄等),拖欠经济补偿金等引发纠纷的问题比较突出,故将原规定中“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修改为“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此外,因目前养老金已归入社会保险金范畴,因此,取消了原规定中的“养老金”。

  新规定增加了“产品质量事故”的内容,这是考虑到近几年假冒伪劣产品包括食品、药品、家电、农用机械等经常造成伤害事故,导致消费者中毒、致伤、致残、甚至死亡的纠纷案件增多。

  新规增加了“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城镇或农村,一些群众虽生活在“低保线”以上,但由于患有严重疾病,致使本人及其家庭陷入贫困,应将其列入司法救助范围。

  新规增加了“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内容。其中,“社会救助站”是在原收容遣送站撤销后成立的社会救助机构;“特殊教育机构”主要指聋哑学校、盲人学校等单位。

  新规将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致伤、致残或牺牲的本人及其近亲属追索赔偿或经济补偿的诉讼,列入司法救助范围。

  新规将进城务工人员列为司法救助对象。因为考虑到目前全国进城务工人员较多,他们中的一些人由于文化素质不高、法律知识欠缺等原因,往往被雇主拖欠工资或因伤致残得不到赔偿。

  实惠之处

  简化审批程序

  新规定简化了司法救助审批程序,对当事人请求缓交诉讼费的,由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报审判庭庭长审批即可。

  减交或免交的审批程序也相应简化。按照新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的,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农村特困户败诉了

  也免交诉讼费

  司法救助新规定第六条规定:“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应免交诉讼费用。”

  同时,这位负责人解释说,新规定的“第三条第二项、第九项”确定的救助对象为“孤寡老人、孤儿、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人”,他们是当前经济最为困难的社会群体,需要司法的特别救助。如果他们申请了司法救助,即便败诉了也免交诉讼费。

  新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视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决定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释疑

  为何修订

  在谈到此次修订司法救助规定的原因时,这位负责人说,近年来经济确有困难的社会群体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与其他社会群体相比,这些经济上确有困难的群体,其合法权益往往更容易受到侵害,也更需要司法方面的救助。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对2000年颁布的司法救助规定进行了修订。

  何为“司法救助”

  新规中将司法救助的定义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缤 纷 专 题
春意融融
绿色春天身临其境
水蓝幸福
水蓝幸福海洋爱情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