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破产应补缴公积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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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11:03 金羊网-新快报 | ||||||||
建设部:缴存工资基数不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新快报讯(钟欣)建设部昨天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意见》明确,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也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意见》指出,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意见》指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意见》同时还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侯颖/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