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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中心被通报批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11:39 中国环境报

  本报讯 青海省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中心(国环评证乙字第3907号)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不重视项目现场调查,致使环评结论出现严重失误,近日,被青海省环保局通报批评。

  据了解,2004年6月,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兴海县什多龙矿业有限公司什多龙铅锌选矿厂一期工程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即开工建设,被地方环保部门依法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随后,该公司委托青海省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中心承担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在环境
影响报告书编制过程中,青海省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中心缺乏对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的正确认识,不重视项目现场调查,对于已经建成的选矿车间紧邻青根河河边、精矿沉淀池有效容积明显不能满足生产需要和尾矿废水输送管道存在事故风险等问题,既未进行全面客观分析,也未开展项目公众参与调查,致使环评结论严重失误。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单位管理,提高青海省环评单位的整体水平和业务素质,青海省环保局日前发文,对承担什多龙铅锌选矿厂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青海省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中心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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