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明确厂界的可暂将承租单位厂房外墙或外裸设备占地边界定为厂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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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11:40 中国环境报 | ||||||||
关于租赁经营企业确定厂界的问题,国家环保总局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 现行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未规定同一厂区的厂房由多家租赁经营的厂界问题。目前,我局正在对该标准进行修订。 环保部门在进行监督管理时,可遵循如下原则:承租协议中明确了租用设施和边界的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5〕59号2005年2月2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