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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惠及见义勇为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12:18 东南快报

  为了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公布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司法救助范围。

  该《规定》对200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作了重要修订。将司法救助的范围从11类扩大到14类。

  新发布的《规定》还简化了司法救助审批程序,对当事人请求缓交诉讼费的,由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报审判庭庭长审批即可。减交或免交的审批程序也相应简化。

  新《规定》加大了司法救助的力度,明确了缓交诉讼费用的对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经审查符合上述所列情形的,立案时应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增加了有关缓交诉讼费用期限的规定;规定对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以及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应免交诉讼费用。

  14种情形可申请救助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3)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4)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5)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6)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伤人,请求赔偿的;

  (7)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伤,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8)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9)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10)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11)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1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3)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14)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来源: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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