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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买房也可公积金贷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12:41 东南快报

  本报讯省建设厅昨日转发国家建设部等有关部门文件,就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提出指导意见。根据意见,异地买房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该意见指出,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的设区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向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的管理中心,要积极协助提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协助调查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意见解读

  单位破产也要补缴

  意见指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地要建立健全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批制度。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贷款额度综合确定

  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和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拟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职工个人贷款具体额度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购建住房价格、借款人还款能力及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等因素。

  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的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逐笔审批贷款。管理中心要建立借款人面谈制度,核实有关情况,指导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有关文件上当面签字。

  低保户可取公积金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设区市的,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应当向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个人要求转账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来源:记者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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