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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高考招生实施“阳光工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13:21 深圳晚报

  2005年高考招生实施“阳光工程”

  公布录取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本报记者傅欣彦报道今年是我国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第一年,记者昨天从市招考办了解到,日前下发的《广东省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强调,今年高考录
取结束后,各高校必须公布录取名单、各专业录取最低分、考生退档原因等。省招办还将公布部分“热门”高校各专业录取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管理体制,即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省招生办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一定比例提供考生电子档案给高校,由高校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录取专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进行解释以及处理其他遗留问题。

  省招生办对高校提交的录取和退档名单进行核准备案,对高校不合理录取或退档的考生向高校提出复议。

  今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将继续全面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省录取场纪检组将加强对录取场的监察,保证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

  慎重处理高分考生退档

  《规定》要求,高校招生应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择、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对高分考生退档要慎重处理。当考生德、智、体、高考总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大体相当时,不得退掉第一志愿的考生而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当同批分数线上第一志愿的考生档案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如高等学校确有正当理由不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必须在上报招生计划的同时报省招生办,由省招生办在《招生专业目录》上向社会公布,否则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高校必须按省招生办的规定,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超过时间或不按规定进行录取的,省招生办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代为录取,从低分到高分代为退档。各高校必须在投档比例数内完成招生任务。如指定选考科目生源不足,又无法调剂专业服从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省招生办,由省招生办按专业缺档情况补充档案供高等学校择优录取。

  退档必须注明理由

  第一次投档未达到高校招生计划数的,该次投出的考生档案无特殊原因的,高校不得退档,不足部分在后续志愿中补足。如所有志愿分数线上的考生生源不足,经省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视生源状况适当调整录取分数线。

  高校退档,必须注明退档理由,省招生办对高校退档情况进行监督备案。对不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退档或退档理由不充足的,将退回高等学校复议。如高校坚持退档,责任由高校负责,特别是对考生提出的质疑,高校必须做出解答,并负责妥善处理。对肢体残疾、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的学习,且填报志愿合理并达到录取最低分数上的考生,高校应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录取。

  享受政策加分要公示

  《规定》指出,在招生工作中,严禁任何高校招收“计划外学生”或委托“中介机构”招生,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增加计划”、“赞助”、“定向”等名义“点招”和向考生乱收费,一旦发现,将按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凡符合教育部、省招委会规定的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必须在考生所在中学或市招生办公室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照顾政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省招生办投档时只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

  高考时间

  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6月7日、8日、9日、10日,英语(2)口语考试时间:6月12日。

  录取时间

  (1)提前批录取高等学校:7月5日~7月12日,其中部队、公安院校录取时间为7月5日~8日,艺术类院校(专业)为7月5~12日。

  (2)第一批录取本科高等学校:7月11日~7月15日。

  (3)第二批录取本科高等学校:A类院校7月18日~7月21日;B类院校7月22日~7月25日。

  (4)第三批录取专科高等学校:A类院校7月30日~8月3日;B类院校8月5日~8月8日。

  高等学校必须在当批规定时间内完成录取任务,不得跨批录取。

  录取批次

  普通高校录取分4批,除提前批和第一批外,第二批、第三批录取院校按A、B两类院校,划分两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简称A线、B线)。具体分批情况如下:

  ①提前批:需体检军检的部队、公安院校(专业),华南师范大学的师范专业、华南农业大学的农林专业,各高校艺术专业。

  ②第一批:重点院校。

  ③第二批:一般本科院校及本科院校设立的独立本科学院、民办本科院校,其中一般本科院校参加A类院校录取,独立学院、民办本科院校参加B类院校录取。

  ④第三批:专科院校(或专业),其中中央部属、省属本科高校专科招生专业、市属本科高校的全省专科专业招生计划、省属专科院校(含省外专科院校)参加A类院校录取;独立学院、市属专科高校(含市属本科院校面向本市招生计划的专科专业)、省外高职院校、民办专科院校、电视大学、成人高校参加B类院校录取。

  高职院校招收中职学校毕业生的录取工作在第三批同时进行。

  优惠人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本、专科层次录取时,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给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①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②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

  ③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省招生委员会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的学生。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专科层次录取时,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供高校择优录取:

  ①省委、省政府确定重点扶持的贫困县考生。

  ②烈士子女。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青年报考暨南大学、华侨大学、汕头大学、五邑大学、嘉应学院本科或专科层次的,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5分投档给高校择优录取。

  (4)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军人,本、专科层次录取时,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增加20分投档。

  (5)在专科层次录取时,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者或其子女,因公牺牲和立一等功以上民警的子女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给高等学校照顾录取;获市、县荣誉称号的见义勇为者或其子女,立二等功的民警子女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给高等学校照顾录取。

  (6)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优先录取:

  ①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到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②现役军人子女;

  (7)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符合省招生委员会、省民委有关规定的,可提供档案由高等学校审查录取。

  (8)体育尖子考生,可按照具体的政策规定提供档案给高校参考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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