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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禁止商家用粮油促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16:26 扬子晚报

  4月6日,南京市物价局、粮食局和商贸局联合向苏果超市、家乐福、好又多等23家大型超市负责人宣读《关于禁止粮食、食用植物油促销活动提醒函》,要求所有粮油零售商均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优惠促销活动或低价倾销,在店堂内外不得做粮油促销活动的各种宣传,在开展其它促销活动时,不得将粮食、食用植物油作为馈赠商品,违者最高将罚款20万元。

  物价局有关人士称,近期少数超市和连锁店利用大米、食用植物油开展的降价促销活
动,已经干扰了粮油市场正常的价格秩序,必须切实做好粮油市场供应,坚决打击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不法行为。今后,经营者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告、街道横幅或店堂内外有价格内容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进行销售宣传;不得利用购物指南、商品宣传册、POP进行粮油销售宣传;不得标示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亏本价、特价等。经营者在粮油销售中应依法做到质价相符,不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得采取有奖销售、限量销售、限时销售、价外馈赠等方式低价倾销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干扰其他经营者经营。销售粮食、食用植物油时应当依法明码标价,必须使用物价部门监制的标价签、价目表(牌、单)。不得使用低价、优惠价、会员价等降价标价签来吸引消费者购买。

  据了解,经营者在粮油销售中如果违反规定,以粮食、食用植物油开展或变相开展降价促销活动以及以粮食、食用植物油作为馈赠商品的,依据《江苏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七条第(九)项和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给予3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市场价格秩序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宁佳中 杨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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