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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买乡下民房,行不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16:26 扬子晚报

  4月5日,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城市居民向农民购买乡下私宅而引发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一审判决原告于某与被告诸某的买卖协议无效,同时判令被告将房屋返还给原告,原告返还被告房款10万元并赔偿被告各项损失3750元。

  原告于某系城郊某村农民,其根据有权部门批准在村里建了三上三下楼房一幢及两间厨房,该房屋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村委会。被告诸某系城镇户口人员。2004年8月,于某得知
诸某欲购房屋的信息后,遂请黄某作介绍人,向诸某表达了欲将自家住房出售的愿望,并给付了黄某一定数额的中介费,双方达成了购房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将三上三下楼房一幢及两间厨房等卖给被告,价款18万元;房屋的产权证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书由原告负责办理,被告预交房款10万元,余款8万元在两证交付后付清。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将房屋交给了被告,被告也实际给付了原告10万元,并住进了该房屋。后因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拒绝办证,双方引起诉讼。

  审理中,原告于某诉称,自己是经人介绍与被告签订协议的,但在办理房产证时才得知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违反法律规定,无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自己的行为是出于对法律的误解,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责令各自返还财产。被告诸某则辩称,房屋买卖是经中介人介绍后和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且签订协议后已交付了10万元房款,并实际住了进去,故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按协议交付房产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于某与被告诸某签订的协议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买卖协议无效,并各自返还因协议所得的财产。原告主动请中介人介绍将房屋卖给被告,应对无效协议的产生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的房租损失与被告所交房款的利息损失大致相当,予以抵销。被告在房屋中安装电视柜及油漆的费用,视为添附费用,应由原告按实补偿。考虑到被告支出了部分招待费用,以及将来迁出该房会产生一定的损失,故责令原告对被告酌情予以补偿。遂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本报通讯员钱军本报记者丁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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