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鼓励外来投资领域 政府为外来投资“撑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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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16:43 昆明日报 | ||||||||
昨日,云南省公布《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鼓励外来资本投资云南省烟草配套产业、矿产业、以水电为主的能源产业、现代生物产业、旅游产业、文化产业等10大领域,同时明确,没有法律依据并经合法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责令银行划转或者冻结外来投资企业及投资者的资产。 条例(草案)明确, 鼓励外来资本投资下列领域:(一)烟草配套产业;(二)矿产业;
外来投资5种方式参与:独资、合资、合作开发经营;以驰名商标、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参与项目研发等合作经营;以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出资经营;以BOT等多种融资建设方式参与项目建设;以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私营企业的改制、改组、改造;参与行业整合和资源整合;设立企业总部、企业地区总部、研发中心。 在政府支持方面, 条例(草案)规定, 省有关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的上市申请应当与本省企业同等对待;对重组省内上市公司的,在费用减免、债务剥离、优质资产注入和富余职工安置等方面给予支持; 商务部门应当为外来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参与国际贸易提供指导和帮助,并对外来投资企业到境外投资给予支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人才交流、人事代理、职称评定、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服务时,应当与本省企业同等对待; 有关部门在受理外来投资企业的企业认定、产品认定、资质评审、经营权限审批以及项目招标、业务承接等方面,与本省企业同等对待。给予外来投资企业的股东在资格许可等方面与本省居民同等的待遇; 有关部门在受理外来投资企业按规定申请使用专项资金时,给予与本省同类企业相同的待遇。 在社会支持方面,积极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中介服务; 经营水、电、气等公共事业的单位应当将外来投资企业的需求纳入同行业、同区域的计划,并执行统一的价格收费标准; 中小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外来投资企业员工子女提供与本省居民同样的幼儿教育、中小学教育;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支持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提供银行金融服务; 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外来投资企业,特别是中小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拓宽外来投资企业的融资渠道。 没有法律依据并经合法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责令银行划转或者冻结外来投资企业及投资者的资产; 外来投资企业及其员工的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汇出、汇入; 外来投资企业对利用职权指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垄断经营或者变相垄断经营的行为有权举报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和处理,并书面回复处理结果;外来投资企业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改善投资环境投诉中心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外来投资企业认为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制定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映。外来投资企业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原因,导致生产经营活动遭受重大损失的,在享受各种救济、扶持方面应当与本省同类企业同等对待。 条例(草案)规定,对外来投资企业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收费项目和标准多收费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多收取的费用;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从事外来投资活动居间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欺骗委托人或者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欺诈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李丹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