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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将于5月1日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16:50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本报讯据《人民日报·华南新闻》报道:从今年5月1日起,广东省内用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拖欠工资,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按照拖欠工资的50%~100%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亮点一详细规定节假日工资计算

  由于劳动者基本报酬的不确定,对工资支付和工资支付监督颇为困难,如对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争议很大,有的企业按最低工资标准,有的按企业随意说的数,有的按平均工资算等等。为合理解决加班工资和各种假期待遇的计算基数问题,《条例》使用了“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概念,要求双方必须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支付办法,以此作为计算加班加点工资和假期待遇的基数。如果不约定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区)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条例》对于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的工人工资也进行了新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加班,需要支付4倍工资。

  另外,在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都不能以安排补休来代替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只有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时,事后可以安排同等时间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亮点二包工头失踪,发包单位负责

  不少上访事件是由于“包工头”或企业主逃匿引发的。有关部门认为,及时垫付一定欠薪,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因此,《条例》规定“租用场地、厂房的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逃匿,出租方应当垫付工资。出租方垫付的工资最高不超过经营者欠薪逃匿前12个月的租金总额。出租方垫付工资后,可依法向承租方追偿”。

  针对建筑工程承包问题较多,一些单位层层转包,承包人拖欠工资时发包方与承包方相互推诿,不愿承担欠薪责任等问题,《条例》则规定: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承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欠薪责任由实行承包经营的用人单位和承包人共同承担。建筑工程承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方潮贵表示,这样将促使相关的责任单位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从源头上遏制欠薪行为的发生。

  亮点三对欠薪者处罚一一明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对工资支付的原则、标准、方式、拖欠连带责任、处罚等一一明确,为有效解决欠薪、加班费等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逾期拒不改的,可向社会公布其违法情况,并通报同级工商、建设、外贸、公安边防等有关部门。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法给予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警告、限期改正等不同程度的罚款。

  《条例》对欠薪者及其相关单位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如合伙的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如租用场地、厂房的用人单位经营者欠薪逃匿,出租方参与管理的,出租方应当承担工资支付的连带责任。出租方支付工资后,可依法向承租方追偿。

  亮点四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

  《条例》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支付生活费,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期间清产核资、拍卖、变卖财产的,应提前七日向劳动者公布上述事项。用人单位偿还债务时应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

  《条例》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用人单位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

  《条例》较引人注目的规定还包括:探亲假、婚假、产假、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解除劳动关系被认定是违法时,应当支付劳动者在此期间的工资;发生欠薪事件后,劳动保障部门可要求工商部门暂缓办理营业执照年审;要求建设部门对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形成互相配合、共同解决问题、确保欠薪解决的机制;还可申请人民法院暂扣、拍卖企业财产支付拖欠的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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