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农村牧区开始全面实施低保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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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7日19:44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呼和浩特4月7日消息(记者郑颖 包头台记者侯德明)从4月1日起,包头市农村牧区开始全面实施低保制度。 包头市于2004年在达茂旗进行了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并且取得了成功,对维护农村牧区特困群众的生活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此基础上,包头市民政局起草了《包头市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目前,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议审议批准,
《包头市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规定,凡户口在包头市并在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农村牧区嘎查村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农区低于1000元;牧区低于1200元,均属于保障范围。包头市农村牧区低保工作实施分类施保,根据低保户的困难程度,分为A、B、C三类。A类人员主要是五保户,每人每年救助300元;B类人员为重点优抚对象、残疾等级为一、二类的重残人员家庭以及年老体弱、大病和单亲家庭,每人每年救助250元;C类人员是因遭受自然灾害以及子女上学或缺少劳动力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每年救助200元。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囡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