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书记不必为冤案道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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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8日01:22 京华时报 | ||||||||
作者: 周之南来源: 摘编自《齐鲁晚报》4月7日 据《新京报》报道,佘祥林“杀妻”冤案受到了方方面面的重视。据湖北省荆门市政法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荆门市委书记袁良宽于4月2日到4月4日,到沙洋县和京山县调研,专门看望了佘祥林的父亲佘树生老人,并表达了歉意。
对于佘祥林“杀妻”冤案,许多人都唏嘘不已,市委书记对治下百姓蒙受的不白之冤表示同情乃至深感痛心,都是可以理解的,甚至,在道义角度我们也认为理应如此。但是,如果稍作制度层面的分析,我们就会发现,市委书记对法院的不公判决进行道歉,是不妥的。 权力必须与职责统一,市委书记为冤案道歉的前提,是他或他所代表的机关在冤案中负有责任。而这桩“杀妻”冤案的核心问题是,疑罪没有从无,而是从轻处罚了。从这一角度来说,审判此案的法院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属于审判业务工作中的重大失误。那么,市委书记是否应该对法院的审判业务担负领导责任呢?答案是不能。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根据责权一致的原则,法院必须为自己的独立审判后果承担责任,市委书记则没有责任为法院的错判道歉。 从这起个案来说,市委书记为冤案道歉的行为容易被社会公众所接受,并可能因此获得更多的正面评价。然而,我们必须指出的是,市委书记的道歉逾越了制度框架。如果人们对这一声道歉坦然接受,那就意味着与之相随的另一个潜在规则同时为人们所接受,这个潜在规则就是党政机关可以干预法院的独立审判权。 原则意味着坚守。法院要能够承载独立审判的光荣,也必须承担随之而来的种种责任。市委书记对冤案受害者的慰问应该受到赞许,但道歉不能被接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