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超国民待遇”招商引资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8日01:22 京华时报 | ||||||||
作者: 许群 汪林义来源: 摘编自新华社4月6日电 一些地方为了招商引资,对投资者“有求必应”,近乎“媚商”。如对投资者从提供土地、税收等政策优惠,到给投资者提供各种特权,不但使招商引资的成本不断提升,也因为一些违法“优惠”,带来许多负面效应。浙江一位私营企业家对记者说,他在中部某地投资上千万元后,被当地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享有交通违规免予处罚等特权。可以想
在政府“媚商”的背后,不难看出还是一些不正确的政绩观在作祟。一些地方在对GDP数字的刻意追逐下,投资者的口袋正是官员自身的前程。一些政府部门刻意满足投资者的特权要求,折射出的正是某些官员至今仍抱住不放的扭曲政绩观。至于投资者的特权是否违法、是否会扰乱社会秩序,就不在他们的考虑之中了。 招商引资真的要靠“超国民待遇”吗?非也。投资者到一个地方投资,所看重的是这个地方是否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是否能够带来资本的增值。特权虽然能满足一些投资者的畸形需求,但绝不是一个正当守法的投资者所看重的。相反,政府为投资者提供违法违规的所谓待遇,对一个希望以法制法规保障权益的投资者来说,恰恰会成为投资环境不好的例证。 在一个以投资多少确定权利大小的地方,不仅社会规则会失去作用,投资者的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实际上,与“超国民待遇”相比,一个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更加值得投资者期待。一些投资者寻求特权的保护,也正是因为法制不完善使然。而当一个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一个亲商而不媚商的投资环境建立起来后,又何愁投资者不来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