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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时评:立法,尊重民意应予肯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8日07:48 新桂网

  在同一天报纸的同一版面上,刊登了有关北京市立法的两条新闻:一条说的是《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草案)》,本该去年就提交讨论通过,现在却搁下,等待重新调研起草。原因是上网公开征集意见和建议,“质疑的声音远盖过赞成的声音”。另一条说的是备受市民关注的《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修订”方式,列入今年立法计划。市政府所以下决心修订这个“规定”,是因为“近年来市民对解禁呼声越来越高,同时法规的执法成本非常高,效果却不好”(据《中国青年报》4月7日报道)。

  读及这两条新闻,我最想说的是,北京市立法充分考虑百姓的“质疑的声音”和“市民的呼声”,是对民意的充分尊重,应予肯定。

  现代民主社会,民主是法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是法治原则确立的前提。法治支持民主,民主兼容法治。法律作为立法机关向社会公众提供的特殊“公共产品”,关系到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其“生产”的过程应当充分发扬民主,最大限度地让人民群众参与,充分听取民声、吸纳民意。北京市政府立法尊重民意,就是向民主社会的方向实实在在跨进。

  法治的本义,是要求立法部门依照法律程序立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不以谁的官大谁说了算;而百姓也树立法律信仰,严格守法。制定法律本身不是目的,而法律的有效执行和实施这才是立法的追求。现实告诉我们,立法程序与过程将百姓完全排开,公众对立法“产品”必多陌生感,就不可能树立法律信仰,把法律内化为自己的行动准则,所立之法也必难有效执行和实施。从这个意义上讲,北京市立法尊重民意,是推进法治建设的切实之举。

  在我国,人民是权力的主人。面对权力的主人,代行权力的政府的一切活动应当是公开、透明的,也必须通过依靠并调动群众的力量来参与社会管理,还权于民。社会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管理越是公开,越是要吸引公民参与管理,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北京市吸取以往政府立法活动存在的偏差,立法注意听取百姓意见、问计于民,无疑体现了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意识,是还权于民的具体行动。

  然而,尊重民意毕竟更多是一种姿态,而民意能否真正融入立法却涉及更深,也更体现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我们期待,政府的立法能在尊重民意之后,更多注意把民意融入到立法程序和法治精神中去,使法律规范正确反映客观规律,推动社会进步,最大程度保障绝大多数市民的最大利益。(重庆李北陵)

  新桂网

  作者:李北陵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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