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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新规呈现五大亮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8日10:03 河北日报

  针对日前公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设部有关部门负责人7日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详细介绍这部新规的内容。记者发现,这部旨在维护缴存人利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的新规,呈现出五大亮点。

  新规强化住房保障功能:规定缴存比例上下限、贷款最高额度

  [规定]设区城市(含地、州、盟)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和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拟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点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低存低贷”。新规定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都是为了体现公平分配,避免一些高收入群体利用公积金合理避税,更好体现基本住房保障功能。

  新规体现与时俱进:进城务工人员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

  [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点评]以往说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人们觉得只能是在国有的或事业单位的人才有资格,新规定扩大了缴存人的范围,特别是提出有条件的地方,进城务工人员也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虽然“有条件”这三个字使得这一政策弹性空间很大,但是毕竟有了个说法,不啻为一种进步。

  新规更好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先明确缴存责任主体,后办理合并分立改制

  [规定]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点评]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刮起合并风、破产风、改制风已经不再是新鲜事,然而已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该享受到的合法权益不能随风而去。新规定考虑到现实情况,针对这些问题作出了更明确更细致的规定,使得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有效的维护。

  困难群体得到更多关爱:困难职工可提取存储余额

  [规定]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点评]住房公积金制度本来就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新规定在明确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加入了很多充满温暖的细节,如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等情况。这些内容充分体现了决策者对困难群体的关爱。

  加强审核,防范风险

  [规定]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协议的规定,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审查。要逐笔审批贷款,逐笔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点评]当前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方挪用资金数额大,持续时间长,性质严重,还有个别地方管理中心负责人利用职权,严重违法,构成犯罪,如果不及时消除这些风险隐患,不仅会危及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基础,甚至会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新规定加强了审核,力求建立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特别是资金的风险防范。

  (新华社北京4月7日电)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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