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盘归产妇所有不得买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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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8日10:38 金羊网-新快报 | ||||||||
新快报讯据《新京报》报道,针对一些产妇和医疗机构对分娩后胎盘如何处置的疑问,卫生部6日回复: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 回复还说,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