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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破产改制要缴清公积金 政策虽好执行却很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8日10:39 江南晚报

  本报讯记者戴琳报道 6日建设部公布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消、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的(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表示,这个政策虽然很好,但执行起来难度较大。

  业内人士称,该《意见》是属于行业内部的参考性意见,是比较原则性的框框,但是没有配套的管理细则,可操作性不强。目前公积金管理部门执行的最高级别文件是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公积金管理条例》,其中对企业破产等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已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而其他一些条文规定又不全面、细致,很难操作。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说,事实上无锡早在几年前就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要求破产、改制企业补缴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并给关并的企业职工办理了一张红色的《无锡市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卡》。今年1-4月,他们就给14家破产企业发放了“红卡”,并要求企业有条件的在破产前一次性补清欠款,无条件的分期分批补清。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符先生说,在实际操作上还存在很多困难,首先是不能掌握第一手资料,哪些单位破产、转制了,他们无法确切掌握,只有职工来举报或企业主动申报才能知道。还有就是一些转制企业常常以法人改变了、原有企业不存在了为借口,不肯承担责任,使清欠工作难以开展。

  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要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要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然而到目前为止无锡还有相当多的企业根本没有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初步调查,新区已经成立并开始正常生产的企业中,就有一二百家至今没有缴存公积金,其中绝大部分是规模很小的公司。有关人士表示,国家政策在一些正规的、规模较大的企业执行起来较容易,但对一些很小的私营企业来说,雇佣双方只有一笔工资,什么“三金”、住房公积金根本不予考虑,管理部门要对其实行行政处罚十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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