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规定: 强制收回问题严重食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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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8日10:40 江南晚报 | ||||||||
新华社南京4月7日专电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监管,江苏省质监系统除加强对实行市场准入的食品实施定期监督检验外,对质量问题严重的食品还将实行强制收回。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每半年要进行一次定期监督检验,同时对质量问题较多的食品实施监督抽查。
江苏省规定,在本省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凡属添加剂严重超标、安全卫生类项目严重超标、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或者存在其它质量违法行为的,均属于质量问题严重的食品,除责令企业限期收回已经出厂、销售的该产品外,经销企业也要将产品全部撤下柜台。 对省级食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经复查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省质监局将向省政府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责令企业停产,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对在省级监督抽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由省质监局向省工商部门提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名单。对企业故意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生产合格食品的,将坚决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