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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违约金”该不该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8日12:11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合肥晚报本报讯近日,家住庐阳区三牌楼街道的王正山向本报热线反映,他有一笔“板上钉钉”的“违约金”没有收到,拖欠这“违约金”的,是三牌楼街道办事处——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经过采访,记者了解到,2004年4月25日,王正山和三牌楼街道办事处签定了一份《关于爱国巷5号房屋翻建协议书》,协议书中说:“甲方(三牌楼街道办事处)由于工作环境
需要,经与乙方(王正山、周泽钢)商讨,翻建乙方居住的2间房管所租用房和4间私住房。”甲乙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爱国巷5号平房改造成三层楼房,上下同等面积,翻建手续由甲方负责统一办理”;“房屋建成后,4个月内甲方将房屋所有产权证办好后移交给乙方,若4个月内未办齐全,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人民币2000元,作为违约赔偿金”……与这份协议“捆绑”在一起的,还有庐阳区公证处针对协议出具的《公证书》。

  王正山告诉记者,他没有想到,房屋翻建于去年9月25日完成,到了2005年1月25日,刚好满4个月,三牌楼街道办事处并没有按照约定送来房产证。“到2月25日,三牌楼街道办事处同意支付2000元违约金。”王正山说,“可到了3月25日,我再去收违约金,却被一口回绝,后来上门多次,也没有要到。”

  三牌楼街道的有关负责人对此事持不同的看法。“办理房产证,需要原房屋建设许可证,可是王正山一直不能提供,这是致使房产证迟迟无法办理的真正原因。”这位负责人说,“他既然不愿意配合办理房产证,就应该负责任,就没有理由向我们追要违约金。”

  (张枫林 本报记者)

  (来源:合肥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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