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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文是超生的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8日13:19 深圳晚报

  小文是超生的吗?

  罗湖区法院施行“审判全程大公开”后组织规模最大的一宗行政诉讼案开庭

  本报记者王雅报道5岁的小文(化名)已经会憧憬背着书包去上学的样子了,可他不会想到关于自己应不应该来到这个世界的“老问题”至今仍无定论,昨天,罗湖区法院特别为
此公开开庭,并在今年首次启用能容纳300余人的大审判庭。小文父亲出庭自辩,为小文争取“合法的出生理由”,计生部门则以“超生”为由,要求小文母亲交纳5万余元社会抚养费。此案是罗湖区法院施行“审判全程大公开”后组织规模最大的一宗行政诉讼案,罗湖区行政机关、街道办等200余人列席旁听。

  首份处罚决定:罚款13万余元

  昨天,作为原告的小文母亲由于突然受伤住院治疗,所以只有作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的小文父亲出庭,而计生部门则来了许多工作人员。

  小文父亲是湖北人,户籍仍在原籍,属再婚。他于1990年在湖北与前妻离婚,两个女儿均判归前妻抚养。小文父亲说:“1987年湖北省计生条例第14条规定:‘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男到独生子女家落户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小孩。我与前妻的情况就是如此,两个相差6岁的女儿都是合法生育的。”离婚后,他来到深圳就职,后结识了小文母亲,二人于1998年1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小文于2000年2月在深圳出生。2004年8月,小文家接到了罗湖区计生局下发的处罚决定,以小文系超生为由处罚13万余元。

  二次处罚决定:罚款5万余元

  小文父亲在法庭上陈述称,无论是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生条例》,还是根据1999年5月起施行的广东省计生条例,小文都属于合法出生,理由是条例规定:“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或再婚前再婚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织家庭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一个子女。”所以在收到第一份处罚决定书时,他们便向罗湖区复议办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办经审核后撤消了罗湖区计生局的处罚决定。

  2004年11月,小文母亲被通知到当地办事处领取了又一份关于“小文属超生”的处罚决定,处罚金额改为5万余元。昨天,罗湖区计生局在法庭上表示,根据1998年10月18日颁布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只有符合6种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共同申请,经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按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而小文父母均不属于6种特殊情况之列,所以认定其违反了条例中对再婚家庭生育的规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小文父亲之前生育的两个女儿,罗湖区计生局认为属合法生育,而小文父亲虽然是湖北户籍,但鉴于小文母亲属于深圳户籍,小文又出生在深圳,所以应适用广东省或深圳市有关计生法规。法庭宣布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

  镜头

  紧急“叫停”火线“补课”

  昨天庭审中出现了颇有意思的一幕:庭审进行一个多小时,旁听席上的几名计生干部突然不断向审判台上的代理人打出“叫停”手势,于是代理人向法庭提出休庭几分钟的要求,得到法庭批准。数名计生干部手拿计生条例汇编等专业书籍,团团围住代理人,七嘴八舌地给他“火线补课”——显然该代理人对一些计生法规未吃透,让专业计生人士坐不住了。

  焦点

  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

  昨天庭审的第一焦点主要集中在罗湖区计生局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问题。罗湖区计生局根据的是1998年颁布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而小文父亲表示,1999年此条例已重新修改颁布,应适用新条例。双方为此作了长时间的辩论。上午庭审临近结束时,双方才发现,各自引用的具体规定虽然分属不同年份,但内容却没有实质性变动,主要是双方都未仔细研究对方主张条例的内容,而罗湖区计生局代理人在庭审中则只读取了规定的部分内容。

  庭审的另一大焦点是如何既遵守计生规定又能保障公民的生育权。小文父亲称,国家明确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而小文的母亲一直未婚且属晚婚,生育小文时已经34岁。之前他自己虽然已有两个合法出生的女儿,但离婚后判归前妻抚养,所以生育小文既没有违法也保障了小文母亲依法享有的生育权。小文父亲昨天在法庭上多次重申,希望计生部门拿出处罚的法律依据,让他们“心服口服”,但在庭审中一直未能得到明确回应。

  至于两次下达的处罚决定书中罚款金额相差7万多元,庭审中计生部门代理人也未给出准确答复。

  作者:本报记者王雅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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