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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评论:社会服务令呼唤司法社工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4月08日16:37 金羊网-羊城晚报

  贺立平

  据昨日《羊城晚报》报道,越秀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全省第一张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服务令。根据该服务令,在暂缓判决的3个月考察期间,被告人必须到指定地点无偿劳动30小时。社会服务期满后,法院将对被告人的表现进行考察和评估,然后进行“二次宣判”,如果“社会服务”做得好则可免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透露,该制度目前正在越秀区法院
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将在全市范围内铺开。

  “社会服务令”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特定的判决考察方式,主要是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去考虑的,其目的是使失足未成年人在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中领会人生的意义,让他们在社会中重新回归社会。社会服务令使未成年被告多了一次改过的机会,也可能使其免于刑罚,这对各方都是皆大欢喜的事情,然而,如何将“好事”做好,值得我们多动脑筋。

  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服务令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的作用,关键要看执行的方式和效果。由于首次社会服务令前天才生效,现在谈论其效果还为时过早。但在社会服务令执行的方式与将来的效果之间肯定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相关。

  从报道中可以看出,目前社会服务令的执行牵涉到审判机关和接受单位两家,他们共同担任监督任务。这样,审判机关既要审判又要监督,接受单位既要接受审判机关的监督,又要监督社会服务令接受者。这使双方的角色都容易发生混淆,精力也不够集中。如果法官要花大量的时间联系接受单位和监督其落实社会服务令,就会影响法官的主要职能。更为重要的是,这样的执行方式会造成总体上的监管缺位,因为,真正到接受单位进行社会服务的时间并不多(如规定每周不少于2小时),大部分时间都分散在其他地方,如果只是根据在接受单位的表现来作出结论,势必不全面,也不能实现发出社会服务令的初衷。

  要使监管真正到位,就要有专门负责落实社会服务令的监督机构,这种机构的功能不仅是监管,它还应该有一个重要的功能———转变监管对象。在此类机构工作的人员不是一般接受单位的员工,而是经过专业训练的司法社工,他们掌握了人类行为的各种专业知识。在建立司法社工制度方面,许多西方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地区已有很好的实践经验,在内地,上海市也做得相当出色。广州市可以借鉴其他地方的经验,尝试建立司法社工制度,规范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

  (作者为中山大学政务学院社会工作系副教授)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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